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5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甲○○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車禍致受有水腦症、中樞神經感染、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和嚴重腦腫術後、呼吸衰竭術後、左側顱內慢性硬腦膜下出血術後、左側顱內慢性硬腦膜下積水術後等傷害,目前在址設臺南縣佳里鎮興化里606號佳里綜合醫院就醫,意識不清併氣切術後,無法到院開庭等情,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佳里綜合醫院民國96年2月14日(九六)佳醫字第0960000238號函附卷可按,足見被告因疾病無法到庭,且本件復查無得為被告缺席判決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本院即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吳崇道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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