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9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4586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被告經檢察官以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乙○○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具狀撤回其對被告之傷害告訴,有和解書、撤回告訴聲請狀各一件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