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5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其素行不佳,並斟酌其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圖以竊盜財物滿足自己之慾望,對他人之財物造成危害,惡性非輕,惟其犯後坦認所為,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尚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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