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舜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舜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舜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4月、3月、1年
2月、1年2月、4月、2月又15日、4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於101年3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915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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