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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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6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