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0號聲請人日盛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經聲請鈞院於民國95年5月22日以95年度催字第757號裁定,對持有上開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5年6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95年5月22日以95年度催字第757號裁定,准予對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5年6月3日刊登報紙在案乙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有刊登報紙1份在卷可稽,堪予認定。又所定6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5年12月3日期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乙節,亦據聲請人之代理人到庭陳述明確,同堪認定。是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毛妍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表:96年度除字第1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日盛報關股份│上海商業銀│0000000-0000│22,204元│95年4月17日│JS0000000││││有限公司│行前金分行│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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