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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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誠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聲字第1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誠道因犯竊盜等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誠道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月25日施行。原條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增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之權,對其較屬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對於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應適用新修正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規定明確。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確定,有本院101年度簡字第43701號,101年度審訴字第3169號,102年度簡字第472號、第473號、第1683號,102年度審訴字第880號,102年度簡字第3673號,102年度簡字第5057號確定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執字第16號、第3639號、第6310號、第7134號、第7135號、第13915號,103年度執字第6173號執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參,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為憑(見聲字卷第24頁),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限制,本件聲請經核符合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和卿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22日或同年月│101年7月27日或同年月││││23日某時│28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1633號│字第4944號│字第494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4370號│101年度審訴字第3169│101年度審訴字第3169││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1年10月30日│102年2月4日│102年12月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4370號│101年度審訴字第3169│101年度審訴字第3169││判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4日│102年3月5日│102年3月5日│├───┴────┼──────────┼──────────┼──────────┤││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1、附表編號2-3,於判│同附表編號2備註欄所││備註│第16號│決時定應執行有期│載││││徒刑1年2月│││││2、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639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22日或同年月│101年7月27日或同年月│101年8月7日│││23日某時│28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944號│字第4944號│第2892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3169│101年度審訴字第3169│102年度簡字472號、第││事實審││號│號│473號、第1683號││├────┼──────────┼──────────┼──────────┤││判決日期│102年2月4日│102年2月4日│102年4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3169│101年度審訴字第3169│102年度簡字472號、第││判決││號│號│473號、第1683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5日│102年3月5日│102年5月28日│├───┴────┼──────────┼──────────┼──────────┤││1、附表編號4-5,於判│同附表編號4備註欄所│1、附表編號6-9,於判││備註│決時定應執行有期│載│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徒刑1年4月│││2、高雄地檢102年度執││2、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639號││字第6310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年9月15日│101年9月18日│101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928號│第28928號│第2892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472號、第│102年度簡字472號、第│102年度簡字472號、第││事實審││473號、第1683號│473號、第1683號│473號、第1683號││├────┼──────────┼──────────┼──────────┤││判決日期│102年4月29日│102年4月29日│102年4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472號、第│102年度簡字472號、第│102年度簡字472號、第││判決││473號、第1683號│473號、第1683號│473號、第1683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28日│102年5月28日│102年5月28日│├───┴────┼──────────┼──────────┼──────────┤││同附表編號6備註欄所│同附表編號6備註欄所│同附表編號6備註欄所││備註│載│載│載││││││└────────┴──────────┴──────────┴──────────┘┌────────┬──────────┬──────────┬──────────┐│編號│10│11│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年10月15日│101年11月14日│101年10月14日上午1時│││││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96號、第1050號│字第996號、第1050號│字第996號、第105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880號│102年度審訴字第880號│102年度審訴字第8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23日│102年5月23日│102年05月23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880號│102年度審訴字第880號│102年度審訴字第880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23日│102年5月23日│102年5月23日│├───┴────┼──────────┼──────────┼──────────┤││1、附表編號10-11於判│同附表編號10備註欄所│1、附表編號12-13於判││備註│決時,曾定應執行│載│決時,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2、高雄地檢102年度執││2、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134號││字第7135號│└────────┴──────────┴──────────┴──────────┘┌────────┬──────────┬──────────┬──────────┐│編號│13│14│1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未遂罪│竊盜未遂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年11月14日晚上8時│101年11月26日│101年11月27日│││4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996號、第1050號│第16161號│第580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880號│102年度簡字第3673號│102年度簡字第50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23日│102年10月7日│103年2月2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880號│102年度簡字第3673號│102年度簡字第505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05月23日│102年11月05日│103年03月18日│├───┴────┼──────────┼──────────┼──────────┤││同附表編號12備註欄所│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載│第13915號│第6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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