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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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共通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42號上訴人 甘大空 即被告被上訴人羅馬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王介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共通道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18,560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80,297元被告占用面積50.37平方公尺=14,118,56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4,3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邱蓮華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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