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725號上訴人 張珉榛 (原名 張嘉惠 )被上訴人 陸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婚字第725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41,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5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冠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