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義田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義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義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莊義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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