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 魏明仁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被告 陳富美
陳美紅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31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