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63號原告 林阿勸 以上原告與被告 邱正三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訴訟之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