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636號聲請人 黃少延 相對人 羅阿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以本院
102年度司裁全字第785號核准後,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350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財產在案。嗣因相對人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全聲字第164號撤銷前揭假扣押裁定在案,且相對人亦已撤回假扣押執行,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不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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