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233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丁○○、乙○○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依原告所提價額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其中先位第1、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250萬元,先位第3、4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0萬元,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6,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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