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13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生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前開訴訟,子女雖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亦有訴訟能力。民事訴訟法第589條、第596條第2項及第5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否認子女之訴,其子女即被告乙○○在臺灣之住所地址係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弄○○號,業據原告起訴時,載明於起訴狀,且有被告乙○○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居留證影本一件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589條之規定,本件專屬被告乙○○住所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岱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