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27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嘉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陳嘉慶繳納後,准予交保候傳。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甲○○經判處罪刑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陳嘉慶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籍資料、送達被告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送達具保人陳嘉慶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各1份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沒入具保人 吳奇松 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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