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中華民國為何國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七九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黃藍秀金 右抗告人與中華民國等人因確認中華民國為何國家,就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九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八十九年八月廿九日禁止 黃典隆 為訴訟代理人之裁定,係本於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為,屬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得抗告之規定,自不得抗告,今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按諸首揭規定,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廿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廿九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