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屏簡字第17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91,6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