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35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後龍鎮、侵權行為地在臺北縣新莊
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規定,本
院均無管轄權。按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則應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