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