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326%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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