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07號原告見東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雯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王聖凱 律師 劉士睿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陳豊仁
李漢殷 洪敏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民法第789條第1項類推適用之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2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