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91號

原告 黃琬瑜

被告 鄭宇辰

上列被告鄭宇辰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93號號),經原告黃琬瑜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霈瑄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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