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公共危險(酒醉駕車)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經本院屢傳未到,經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未獲,被告顯已逃匿。而具保人前來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具保手續時,檢察官偵訊之對象係被告(雖其當時冒名張鍚奎應訊),具保人亦係針對檢察官偵訊對象具保。況具保人縱使具保時確實不知,惟於被告具保獲釋當時,其應當場陳明檢察官,竟仍由被告具保獲釋,具保人具保之對象仍屬被告無誤,今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鏡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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