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英哲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壢簡字第516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壢簡字第五
一六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
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
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
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
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
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訂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7年度壢簡字第516號事件
,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庭期筆錄記載是否詳實,有無重要
陳述漏未記載之處,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壢簡字第516號事件之當事人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以明瞭其法律上權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
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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