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89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簽發,以美商花旗銀行台中分行面額新台幣45000元,發票日期94年10月10日第0000000號支票一紙,業經鈞院以94年催字第221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惟查,本件本院94年催字第2214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已有第三人主張權利,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春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許素珍┌───────────────────────────────────────────────────────┐│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8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8│甲○○│美商花旗銀行台中分│94年10月10日│45,0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