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51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4月29日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