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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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16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蘇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自民國9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9點8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