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85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85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 伍仟 陸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田宜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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