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17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怡文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建成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