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49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040元,按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