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05號

原告 郭利維

法定代理人 郭文益

許惠雅

被告 黃建銘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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