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05號
原告 郭利維
法定代理人 郭文益
被告 黃建銘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史華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05號
原告 郭利維
法定代理人 郭文益
被告 黃建銘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