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10號原告 林作英 被告 陳威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尚有裁判費512,308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5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劉以全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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