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90號聲請人 張義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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