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5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一、上列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趙陳國馨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張傑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