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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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拘役四十日│拘役四十日│││刑││││├────────┼────────┼────────┼────────┤│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法條││││├────┬───┼────────┼────────┼────────┤│犯│年│95│95│││罪├───┼────────┼────────┼────────┤│日│月│10│10│││期├───┼────────┼────────┼────────┤││日│20│20││├────┼───┼────────┼────────┼────────┤│偵及│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年│95│同左│││案├───┼────────┼────────┼────────┤│年│字│偵││││├───┼────────┼────────┼────────┤│度號│號│24537│││├────┼───┼────────┼────────┼────────┤│最│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年│96│同左│││實│├─┼────────┼────────┼────────┤│審││字│桃簡│││││├─┼────────┼────────┼────────┤││號│號│12││││├─┼─┼────────┼────────┼────────┤││判│年│96│96││││決├─┼────────┼────────┼────────┤││日│月│1│1││││期├─┼────────┼────────┼────────┤│││日│5│5││├────┼─┴─┼────────┼────────┼────────┤│確│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案│年│96│同左││││├─┼────────┼────────┼────────┤│定││字│桃簡│││││├─┼────────┼────────┼────────┤││號│號│12││││├─┼─┼────────┼────────┼────────┤│判│確│年│96│96││││定├─┼────────┼────────┼────────┤││日│月│2│2││││期├─┼────────┼────────┼────────┤│決││日│7│7││├────┴─┴─┼────────┼────────┼────────┤│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拘役二十日│減為拘役二十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新台幣一千元│同左│││易科罰金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