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號原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黃開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被告 劉王美皇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李亭萱 律師 董志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8
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國防部註銷被告居住憑證、原眷戶權益之行政處分是否合法,為本件先決問題,於民國106年3月20日裁定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08號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前開行政訴訟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8年度判字第1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在卷可憑,本件中止終峻之事由已發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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