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續收字第8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續收字第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續收字第86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邱豐光 代理人 蔡宗達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SARNADIL(中文名: 沙瑞歐迪 )上列當事人間續予收容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之相對人即受收容人欄關於國籍「菲律賓國籍」之記載,應更正為「印尼國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茲因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所為之裁定,誤載相對人即受收容人SARNADIL之國籍,爰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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