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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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786號上訴人 張世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燕偵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萬6,4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黃明發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