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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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永賢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141建號建物謄本所載,上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民國108年3月18日移轉予第三人 蕭惠霞 所有,且貴公司已非抵押權人,請確認是否撤回上開不動產部分之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