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 許明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瑞振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係基於共有人之地位,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就共有物之全部本於所有權為請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故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2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將其占用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上面積約27坪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共有人全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6,413元【計算式:27坪×3.3058×25,056元(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236,4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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