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南簡調字第183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簡調字第183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
庭調解庭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范碩真
調解委員 林華生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
幣捌萬元(不包括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給付)。
二、聲請人於相對人給付上開金額後,願即行撤回刑事過失傷害
罪之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四一一號
)。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范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