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甲○○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4,37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3,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