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8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瑞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添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劉添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係依借款或票款請求,並表明正確請求之利率。(如為借款,其利率之依據為何?借款部份之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三、查相對人劉添進並未在系爭支票(票號:SA0000000、SA0000000)背書,非票據債務人,聲請人尚不得對其行使票據追索權。是請釋明是否對相對人依據其他原因事實請求清償(如借貸關係、侵權行為等)。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