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曾鈺馨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