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316號債權人三采藝術園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文 成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尹南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 莊文成 為三采藝術園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
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㈡補債務人尹南鵬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⒈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⒉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⒊債權人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繳納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
㈣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
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㈤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積欠52,810元之記載是否有
誤?(與請求金額52,80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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