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67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劉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以109年度南小字第1676號裁定移轉管轄於本院,本院於民國
11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壹仟零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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