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6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8675號、97年度執聲字第1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件表列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1740號、96年度中交簡字3168號各判處如附件表列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