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佶明
林秀樺
呂筱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2146、260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57、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未扣案偽造之呂筱萱參加「台灣省工礦技師公會」特化訓練結業證書(即原緩起訴處分書所載A1偽造特種文書)影像檔及偽造之呂筱萱參加「中華勞動學會」特化訓練結業證書(即原緩起訴處分所載A2偽造特種文書),均沒收。
扣案之A2偽造特種文書影本壹份(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電腦設備壹台(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及其內之A1偽造特種文書jpg檔、pdf檔以及A2偽造特種文書doc檔,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佶明、林秀樺、呂筱萱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146、2608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2年6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稽。按未扣案偽造之呂筱萱參加「台灣省工礦技師公會」特化訓練結業證書(即原緩起訴處分書所載A1偽造特種文書)影像檔及未扣案偽造之呂筱萱參加「中華勞動學會」特化訓練結業證書(即原緩起訴處分所載A2偽造特種文書)、扣案之A2偽造特種文書影本1份(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電腦設備1台(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及其內之A1偽造特種文書jpg檔、pdf檔以及A2偽造特種文書doc檔,為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等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得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2年度聲沒字第457號112年度聲沒字第458號被告李佶明被告林秀樺被告呂筱萱
一、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秀樺、呂筱萱部分:㈠被告林秀樺於民國100年9月30日在富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
稱富博公司)以富博公司所有之fuh.0000000.hinet.net電子郵件(未扣案)夾帶偽造之呂筱萱參加「台灣省工礦技師公會」特化訓練結業證書(即原緩起訴處分書所載A1偽造特種文書)影像檔傳送行使予國家實驗室承辦人 林維幀 ;被告呂筱萱於100年10月7日在動物中心南部設施煙燻室第7次討論會議(未扣案)中行使呂筱萱參加「中華勞動學會」特化訓練結業證書(即原緩起訴處分所載A2偽造特種文書)供查驗,故被告林秀樺、呂筱萱涉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146號、第26089號為緩起訴處分,上開被告林秀樺、呂筱萱行使之A1偽造特種文書、A2偽造特種文書,原為渠等所有,均為犯罪所用之物。
㈡另於110年10月20日10時22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對被告林秀樺執行搜索扣得A2偽造特種文書影本1份(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為被告林秀樺所有,亦為供犯罪所用之物。
三、被告李佶明部分:被告李佶明涉有詐欺等案件,扣得電腦設備(ASUS牌電腦,含螢幕、鍵盤及滑鼠,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1台,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146號、第26089號為緩起訴處分。又上開扣案物品係被告李佶明所有,有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見警卷頁7),且經勘驗上開電腦內(見警卷頁105~112)有偽造之上開A1偽造特種文書jpg檔、pdf檔以及A2偽造特種文書doc檔,又被告李佶明供稱其使用上開電腦1台偽造A1偽造特種文書jpg檔、pdf檔、A2偽造特種文書doc檔,故上開電腦1台及上開電腦內之A1偽造特種文書WORD檔以及A2偽造特種文書WORD檔均為犯罪所用之物。
四、綜上,對上開二、㈠行使之A1偽造特種文書、A2偽造特種文書(均未扣案);上開二、㈡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上開三、電腦設備1台(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及其內之A1偽造特種文書jpg檔、pdf檔以及A2偽造特種文書doc檔,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檢察官黃齡慧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純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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