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原交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原交簡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孟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95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孟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孟翔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審酌被告未待體內酒精成分完全退卻,仍貿然騎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顯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生命、財產之安全,幸未肇事,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不諱,兼衡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之數值,考量被告之素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警卷第3頁受訊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舒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9582號被告許孟翔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巷00號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孟翔於民國112年6月19日20時30分許至21時30分許,在臺南市新化區知義營區外之某雜貨店飲用啤酒後,明知飲用酒類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同日23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嗣行經臺南市○○區○○○路0號前,因轉彎未打方向燈經警攔查,為警發現其身上散發酒氣,遂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23時4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孟翔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被告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是堪認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檢察官廖舒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育滋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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